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陈世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婚外同居的界定及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3 11:19)    点击:215

  婚外同居的界定及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婚外同居的界定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搜集婚外情的五类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收集婚外情证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

  因此,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宜注意:

  (1)避免侵权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仅无法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2)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3)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清晰完整,不存在随意删减或编辑行为,采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手段取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

  (4)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定检材、样本,应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有效性;

  (5)采用合法手段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得散布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更不能据此要挟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世强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世强律师,陈世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世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273757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世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沧州律师 | 沧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世强律师主页,您是第17662位访客